什么是徭役?谁能告诉我古代人服的徭役,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4 19:40:54
什么是徭役?谁能告诉我古代人服的徭役,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什么是徭役?谁能告诉我古代人服的徭役,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什么是徭役?
谁能告诉我古代人服的徭役,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什么是徭役?谁能告诉我古代人服的徭役,具体内容是指什么?
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和兵役两部分.它是国家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又一沉重负担.
徭役 中国历代统治者强迫人民(主要是农民)从事的无偿劳役.有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起源很早,《礼记·王制》中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孟子》则有“力役之征”的记载.秦、汉有更卒、正卒、戍卒等役.以后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严苛,残酷压榨人民.
徭役的类别与期限
一般都认为秦汉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即戍卒之役)三种类别,即董仲舒所说的“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每个丁男除每年一月的更卒之役外,还要服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共两年.有的更明确地说:秦汉的徭役包括“更卒徭役、戍卒徭役与正卒徭役”三者,如钱剑夫就是这样认为的①.这些说法,都是由于混淆了徭役与兵役的界限造成的.正卒之役,是指凡成年男子在所属郡县作材官、骑士、楼船士等地方兵而接受必要的军事训练而言.屯戍之役,是指从地方兵中抽调出来去屯卫京师和戍守边防的活动而言.因而正卒之役与屯戍之役(包括为卫士),都属于兵役范围,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徭役.这样一来,真正的徭役,就只有“月为更卒”之役一种类型.服役的时间,为成年男子每年一月,直到老年免役时为止.
但是,事实上,除更役外,还有征调到其他郡县去服超期徭役的“外徭”,也有被罚服役的“赀徭”之役;更有以劳役抵债、抵罚款或抵赎金的“居赀、赎、债”之役,也叫“居役”,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以下,试就徭役的类别与期限分别述之.
“更 役”
凡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无偿劳役,每次为期一月.董仲舒所谓“月为更卒”及如淳所谓“一月一更”等说法,均系指此种更役而言.但是二人都未说更役为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之役,以致有人认为每人一生中只服更役三年②.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点.《汉书·贾捐之传》载捐之称颂文帝“偃武行文,则断狱数开,民赋四十,丁男三年而一事”.颜注引如淳曰:“常赋岁百二十,岁一事,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这里的常赋“岁一事”,即正常的情况为每年服更役一次.《论衡·谢短》也说:“一岁使民居更一月.”这就更明确地说明“更役”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应服的一月之役.正因为“更役”为每人每年一月,故当官府复除徭役时,往往有“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①及“终身复”、“世世复”②等提法.如果每人一生中只有三年服更役各一月,又怎么可能和有什么必要“复之六岁”、“复之十二岁”及“终身复”、“世世复”呢?至于每个成年男子每年服徭役的时间为一月,这可从当时征发更役的实况获得说明:《汉书·惠帝纪》云:“三年春(公元前192年),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六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五年春正月,复发长安六百里内男女十四万五千人城长安,三十日罢.”一连两次征发徭役,都以三十天为限,原因就在于每次服更役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不过,实际服役时,往往超过一月之限.如秦简《徭律》几次讲到因役使所为工程质量不合时,需要返工,而且“勿计为徭”,即不计算在固定的役期内,可见“更役”实际上往往超过一个月.
“外 徭”
更役,其服役的地区,一般多在本郡县.如上述惠帝之两次筑长城,所征发的服役者,都是长安六百里内的成年男女,而不及于其他地区的服役者,便是更役不出本郡县之证.《后汉书·独行·范式传》,谓范式“友人南阳孔嵩,家贫亲老,乃变姓名,佣为新野县阿里街卒”.孔嵩的服役,属于替人服“更役”而取其雇更钱的类型.其服役的地点在新野县,东汉此县属南阳郡,而孔为南阳人,可见其代人服“更役”者,也不出本郡县.因此之故,《东观汉记》载公孙述被平定后,“事少间”,以致“下县吏无百里之徭,民无出门之役”,更足证服更役之民大都在本郡县服役,而不远离本土.但是,也不排除有远离本土的更役,这便是“外徭”.一般认为:“外徭”是指戍边之役而言,其实不然.《汉书·沟洫志》曾两次提到“外徭”.一则曰:“其以五年(指建始五年)为河平元年(公元前28年),卒治河者为著外徭六月.”二则曰:“后二岁,河复决平原,……遣(杨)焉等作治,六月乃成,复赐(任)延世黄金百斤,治河卒非受平贾者为著外徭六月.”对此处之“外徭”一词,古代注疏家众说不一.例如如淳曰:“《律说》戍边一岁当罢,若有急,当留守六月.今以卒治河之故,复留六月.”又孟康曰:“外徭,戍边也.治水不复戍边也.”颜师古不同意如、孟二人之说,他认为:“如、孟二说,皆非也.以卒治河有劳,虽执役日近,皆得比徭戍六月也.著,谓著于簿籍.”颜氏的解释是正确的.因为治河卒系征发更役之卒为之,更役本为一个月,而此因治河之紧急需要,延长至六个月;而且治河之役,不比一般徭役,格外艰辛.因此,官府为了劳赐这些服役者,对他们中不是因为代人服役而没有获得平价每月二千雇更钱者,便允许他们以治河之役期抵销其应服的戍边之役六个月.其所以名之曰“外徭”,是由于这种更役要远离本郡县服役,且其艰巨程度可以相当于戍边之役,故曰“比徭戍也”.以此言之,“外徭”是应服更役中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是远离本郡县的“更役”,而且是役期较长和劳动强度大的更役.
关于“外徭”非戍边之役,而且是远离本郡县、役期长和穷苦大的更役这一点,还可以从文帝之诏与卜式曾获得“外徭”赏赐等事实得到证明.《汉书·贾山传》云:文帝即位之初,“减外徭、卫士、止岁贡”.在这里,“外徭”与“卫士”并列,可见“外徭”非卫士之役.而卫士之役,实为从正卒中调派出来的兵士,其守卫京师,同于屯戍之役.“外徭”既与卫士并列,则“外徭”也非屯戍边境之役.又《汉书·卜式传》云:卜式以输财助边之故,武帝“乃赐式外徭四百人”.对此处之“外徭”,也有不同的解释.苏林曰:“外徭,谓戍边也.一人出钱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另一种说法是:赐外徭,是“在徭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也”.颜师古本人同意后一说.所谓“在徭役之外”,即在更役一月之外,有过期徭役谓之“外徭”之意.按照如淳的“践更”之义,亲服更役一月者每代人服一月之役,得雇更钱二千,则赐卜式“外徭四百人”,即以四百人的雇更钱之数赐之卜式.如果“外徭”是指戍边之役,卜式家何能有四百人戍边而需赐复呢?故“外徭”,不一定是必须超过六个月之役,只要是超过更役一月之役的徭役都可称之为“外徭”.
“赀 徭”
在云梦秦简中,“赀”是对社会罪犯的惩罚方式之一,犯有这种罪的人叫“赀罪”①,故“赀”是有罪被罚之意.但随着所犯罪的轻重与性质的不同,“赀”的内容与数量也各异.有罚出实物或折款的,谓之“赀一盾”、“赀一甲”或“赀二盾”、“赀二甲”.有罚出钱币的,如“赀布”,《法律答问》之“邦客与主人斗,以兵刃、殳挺、拳指伤人,■以布”.而所谓“■以布”,即“■布入公,如赀布,入齑钱如律”.由于“布”是当时货币的一种,可与铜钱并行.故“赀布”就是罚出钱币.也有罚戍边的,叫“赀戍”,见《秦律杂抄》,戍期为一岁或二岁.还有罚无偿劳役的,叫“赀徭”,《法律答问》简文云:“或盗采人桑叶,赃不盈一钱,何论?赀徭三旬.”这里的“赀徭三旬”,即罚服徭役三十天.简文把“赀戍”与“赀徭”明显区分,足见戍边之役不在徭役之内,而且二者在服役地点与服役时间方面均不同.前者系戍守边疆,为期一至二年或更多;后者,服役内地,为期较短.因此,“赀徭”即罚充徭役,也是在正常的更役之外的另一种徭役.
“居 役”
“居赀、赎、债”,即以役抵罚款,抵赎金和抵债,总称为“居役”.
在云梦秦简中,“居役”是一种变相的徭役名称.秦简《司空律》规定:
有罪以赀赎及有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偿,以今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四.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葆子以上居赎刑以上到赎死,居于官府,皆勿将司.……居赀、赎、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债者,或欲借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徭戍.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柀入钱者,许之.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官作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毕到其官.……百姓有赀、赎、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
《司空律》的这一规定,讲的是各种不同身份的人以服劳役抵偿罚款(“赀”)、抵偿赎金(“赎”)及抵偿债务(“债”)时的不同规定.其中以服劳役抵偿罚款的作法,叫“居赀”;以服劳役抵偿赎金的作法,叫“居赎”;不过因为所赎刑罪不同,又有“居赎刑罪”及“居赎死罪”之分,合称为“居赎刑罪、死罪”或“居赎刑以上到赎死”;以服劳役抵偿债务的作法,叫做“居债”.“居赀”、“居赎”与“居债”三种方式合称为“居赀、赎及有债于公”或“居赀、赎、债”.有人把“赀赎债”连读,据上述简文,显然为“居赀”、“居赎”及“居债”三者的简称.“居”字在这里是服劳役之意.至于怎样抵偿,法律也作了规定:凡非公食者,“日居八钱”,即不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可抵偿八钱;凡“公食者,日居六钱”,即需要官府供给饮食的,每日劳役只能抵偿六钱.服劳役者的待遇和服役的地点,也以服役者的身份的不同而有差别,其中以服劳役抵偿刑罪及死罪赎金者,要同刑旦舂刑徒在一起服役,除有爵公士以上者不须戴刑具和不穿罪人衣服外,其余都要戴刑具和穿罪人衣服;只有葆子以上的人“居赎”时,可以“皆勿将司”即不受管制;承担上述劳役的人,只要年龄相当和身体强弱一致,是允许他人代替的;凡同一家庭有两人以上服上述各种劳役时,可以“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即可以放归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役;允许服役者请求他人与他“并居之”,即帮助他服役,但帮助者“毋除徭戍”,即不能免除帮助者本人应服的徭戍之役.凡此种种,都证明这条律文的所有“居”字,都是服劳役的意思.因此,我们称这种抵偿性劳役为“居役”.这种“居役”所不同于“赀徭”、“赀戍”的地方,在于官府所依法惩罚于人的,并不象“赀徭”、“赀戍”那样直接表现为戍边之役和其他劳役,而是直接表现为罚款、罚物、赎金和债负,只是允许被罚者以劳役去偿还而已.因此,表面的赀(罚款或罚物)、赎(赎金)、债(债负),实质上均被折合成劳役去偿还,故本质上是变相的徭役劳动.
到了汉代,仍称这种以抵偿债负的形式的出现的劳役为“居役”.《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释“更赋”语曰:“《律说》,卒践更者,居也.居更县中,五月乃更也.”所谓“践更”,按照如淳的说法,是“贫者欲得雇更钱者,次直者出钱雇之,月二千,是谓践更也.”此又称:“卒践更者,居也.”那么,“居”的含义显然包含有受人雇值而以代人服一月更役以偿还之的意思.由于所抵偿者为更役一月,故曰“居更”.《史记·吴王濞列传·索隐》曰:“案《汉律》,卒更有三,践更、居更、过更也.”这里也提到“居更”.由此可见,汉代仍有称以役抵偿形式为“居役”的残留,只因为现存《汉律》已残,无以知其详情而已①.
如上所云,秦汉时期的常役虽只有“更役”一种,但实际上,劳动人民除服每年一月的“更役”外,还要服超期的和远离本土的“外徭”之役、依法被罚的“赀徭”之役及变相的“居赀、赎、债”的“居役”,可见除却兵役之外的狭义徭役,负担也是很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