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区别与联系?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2 06:42:25
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区别与联系?

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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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化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区别与联系?
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的发展过程.其中互助组与初级社是成功的,高级社却为中国农业发展带来了巨大创伤.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农民经过探索创造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与50年代的农业合作化有很大区别,为农民带来很大利益.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它也面对新的问题,广大农民在继续探索下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法,即农业产业化.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
  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为纠正这种倾向,中共中央于1953年3月8日发出了《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五年计划的指示》,又于3月26日发表了《关于春耕生产给各级党委的指示》,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4月3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一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阐述了“稳步前进”的方针.10月15日、11月4日毛泽东两次同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提出互助合作运动是农村中一切工作的纲,是农村工作的主题,说“纠正急躁冒进”是一股风,吹倒了一些不应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两次谈话,有许多正确的意见,但也表现出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4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二次农村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形势,指出农村将相继出现一个社会主义革命高涨的局面.为了吸引更多的农民入社,国家从各方面大力支援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
  1954年10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了全国第四次互助合作会议,决定到1955年春耕以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中共中央批准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这次会议的报告.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由于发展速度过猛,不少地方又出现了强迫命令、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中共中央在1955年初发现了上述问题,发出了一系列通知和采取措施纠正偏差.1月10日,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停止发展,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3月上旬,毛泽东提出了“停、缩、发”的三字方针,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停止发展、实行收缩和适当发展.为了贯彻三字方针,农村工作部于4月下旬召开了全国第三次农村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布置工作,提出要求.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5月17日,中共中央召开华东区、中南区和河北、天津、北京等15个省市委书记会议.根据毛泽东原来的提议,会议提出1956年发展到100万个社的意见.6月中旬,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批准了关于到1956年合作社发展到100万个的计划.不久,毛泽东从南方考察回来,主张修改计划, 加速发展.担任农村工作部部长的邓子恢不赞成改变计划,认为合作化运动应与工业化速度发展相适应,不宜发展过快.毛泽东认为邓子恢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思想右倾.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1955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召开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毛泽东在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党的农业合作化的理论和政策作了系统阐述,并对合作化的速度提出新的要求.报告还严厉批评了邓子恢等人的“右倾”.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会后,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总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指出目前农村实行的各种责任制,包括小段包工定额计酬,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联产到劳,包产到户、到组,包干到户、到组,等等,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1983年中央下发文件,指出联产承包制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1991年11月25日―29日举行的中共十三届八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决定》提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我国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长期稳定下来,并不断充实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第一步,突破了“一大二公”、“大锅饭”的旧体制.而且,随着承包制的推行,个人付出与收入挂勾,使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大增,解放了农村生产力.[1]
  [编辑本段]形式
  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作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一般做法是将土地等按人口或劳动力比例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分给农户经营.承包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签定承包合同.
  具体形式有.(1)包干到户.各承包户向国家交纳农业税,交售合同定购产品以及向集体上交公积金、公益金等公共提留.其余产品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2)包产到户.实行定产量、定投资、定工分,超产归自己,减产赔偿.目前,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编辑本段]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根本上体现了农民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的关系.而这一直接结合的特殊形式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题中应有之意.马克思认为,“不论社会生产形式如何,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不同的经济时期.”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作为阶级社会最后社会形态的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也恰是资本主义私有制规定着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使资本主义的生产社会性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形式之间的基本矛盾不断激化,导致了一次又一次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全面危机.也正是为了解决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马克思、恩格斯从无产阶级的利益要求和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出发,提出了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科学设想.恩格斯指出:“私有制必须废除,代替它的是共同使用生产工具和按共同协议来分配产品.”显然,恩格斯所阐述的作为对资本主义的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分离否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公有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民紧紧地与土地直接结合在一起.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农村公有制的实现形式.1962年,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期间,毛泽东为陶铸和王任重在广西龙胜调研基础上,写的关于实行产量责任制的报告,作了“问题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也是马克思主义的”的批示.毛泽东也曾经认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095亿斤,增至1984年的8146亿斤.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总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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